{"error":false,"id":["01148:01148:1958-07-11-制定:49"],"data":{"法律編號":"01148","法律編號:str":"勞工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48:1958-07-11-制定","順序":49,"條號":"第四十二條","內容":"被保險人於產前兩年內，已繳或依法免繳保險費，或兩者合併滿十個月後分娩或妊娠四個月以上流產者，得請領生育給付。\n　　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或流產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法條編號":"01148:01148:1958-07-11-制定:49","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