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48:01148:1958-07-11-制定:50"],"data":{"法律編號":"01148","法律編號:str":"勞工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48:1958-07-11-制定","順序":50,"條號":"第四十三條","內容":"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合於前條規定者，其生育給付標準，依照左列各款辦理：\n　　一、被保險人分娩或流產者，按其平均月給投保工資，一次給與分娩費十五日。\n　　二、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或流產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給投保工資，一次給與分娩津貼十五日。\n　　三、被保險人分娩為活產或妊娠七個月以上死產者，除給與分娩費外，並按其平均月給投保工資，一次給與生育補助費四十五日。\n　　四、雙生以上活產者比例增給。","法條編號":"01148:01148:1958-07-11-制定:50","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