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48:01148:1958-07-11-制定:55"],"data":{"法律編號":"01148","法律編號:str":"勞工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48:1958-07-11-制定","順序":55,"條號":"第四十七條","內容":"職業傷害補償費，按被保險人平均月給投保工資百分之七十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如經過六個月尚未痊癒者，其傷害補償費減為平均月給投保工資之半數，但以一年為限。","法條編號":"01148:01148:1958-07-11-制定:55","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