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48:01148:1958-07-11-制定:63"],"data":{"法律編號":"01148","法律編號:str":"勞工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48:1958-07-11-制定","順序":63,"條號":"第五十四條","內容":"被保險人因普通傷害或罹患疾病住院診療，其同一傷病之住院日期，最長不得超過四個月，但住院日數超過一個月者，每一個月應辦理申請繼續住院手續一次。\n　　住院診療之被保險人，經指定醫院診斷認為可出院療養時，應即出院。","法條編號":"01148:01148:1958-07-11-制定:63","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