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48:01148:1958-07-11-制定:69"],"data":{"法律編號":"01148","法律編號:str":"勞工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48:1958-07-11-制定","順序":69,"條號":"第六十條","內容":"各指定醫院辦理住院診療業務，其診療費用依照省（市）政府頒佈之診療費用支付標準支付之。\n　　前項各指定醫院之診療費用，當月份者，應於次月十五日前，報請保險人支付。","法條編號":"01148:01148:1958-07-11-制定:69","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