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48:01148:1958-07-11-制定:8"],"data":{"法律編號":"01148","法律編號:str":"勞工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48:1958-07-11-制定","順序":8,"條號":"第六條","內容":"各省（市）政府設置勞工保險局，為保險人專責辦理勞工保險業務，但省（市）勞工人數在五萬人以下者，其勞工保險業務，得委託郵政儲金匯業局，代辦為保險人。\n　　為監督勞工保險業務及審議保險爭議事項，由各省（市）政府指派代表，並聘請專家及勞資雙方推選代表各四分之一，組織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及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由各該省（市）政府擬訂報請內政部核定之。","法條編號":"01148:01148:1958-07-11-制定:8","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