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48:01148:1958-07-11-制定:91"],"data":{"法律編號":"01148","法律編號:str":"勞工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48:1958-07-11-制定","順序":91,"條號":"第七十八條","內容":"勞工保險基金及各種責任準備金經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之核可得為左列各款之運用\n　　一、對於公庫債券及公司債之投資。\n　　二、對於不動產之投資。\n　　三、存放於國家銀行或省（市）政府指定之銀行。\n　　前項基金及責任準備金積存數額應按年公布之。","法條編號":"01148:01148:1958-07-11-制定:91","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