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48:01148:1958-07-11-制定:92"],"data":{"法律編號":"01148","法律編號:str":"勞工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48:1958-07-11-制定","順序":92,"條號":"第七十九條","內容":"勞工保險之事務費，參照上年十二月份應收保險費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八之數額，由保險人編擬預算送請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核轉各該省（市）政府核撥之。","法條編號":"01148:01148:1958-07-11-制定:92","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