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48:01148:1968-07-05-全文修正:16"],"data":{"法律編號":"01148","法律編號:str":"勞工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48:1968-07-05-全文修正","順序":16,"條號":"第十一條","內容":"第八條規定之各廠礦事業、公司、行號、機關、學校參加勞工保險後，其僱用勞工減至十人以下時，仍應繼續參加保險。","法條編號":"01148:01148:1968-07-05-全文修正:16","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