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48:01148:1968-07-05-全文修正:40"],"data":{"法律編號":"01148","法律編號:str":"勞工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48:1968-07-05-全文修正","順序":40,"條號":"第三十二條","內容":"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為取得保險給付，故意造成保險事故者，其本人或其受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除喪葬費外，不得享有保險給付之權利。","法條編號":"01148:01148:1968-07-05-全文修正:40","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