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48:01148:1968-07-05-全文修正:41"],"data":{"法律編號":"01148","法律編號:str":"勞工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48:1968-07-05-全文修正","順序":41,"條號":"第三十三條","內容":"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者，保險人得自發現之日起一年內，核定不發給其六個月以內應領各種保險給付之全部。","法條編號":"01148:01148:1968-07-05-全文修正:41","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