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48:01148:1968-07-05-全文修正:66"],"data":{"法律編號":"01148","法律編號:str":"勞工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48:1968-07-05-全文修正","順序":66,"條號":"第五十五條","內容":"疾病給付不包括法定傳染病、結核病、精神病、痲瘋病、痲醉藥品嗜好症、接生、鐳錠治療、美容外科、義肢、義齒、義眼、眼鏡或其他附屬品之裝置、病人運輸、特別護士看護、輸血、掛號費、證件費、醫療院所無設備之診療，及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未包括之項目。但被保險人因緊急傷病，經指定醫院診斷必須輸血者，不在此限。","法條編號":"01148:01148:1968-07-05-全文修正:66","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