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48:01148:1968-07-05-全文修正:76"],"data":{"法律編號":"01148","法律編號:str":"勞工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48:1968-07-05-全文修正","順序":76,"條號":"第六十四條","內容":"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罹患普通疾病，經治療終止後，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並經指定醫院診斷審定為永久殘廢者，得按其平均月給投保工資，依同表規定之殘廢等級及給付標準，一次請領殘廢補助費。殘廢給付標準表如附表二。\n　　被保險人領取普通傷害給付期滿，或所患普通疾病經治療一年以上尚未痊癒，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並經指定醫院診斷審定為永不能復原者，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n[附表二：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法條編號":"01148:01148:1968-07-05-全文修正:76","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