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48:01148:1968-07-05-全文修正:77"],"data":{"法律編號":"01148","法律編號:str":"勞工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48:1968-07-05-全文修正","順序":77,"條號":"第六十五條","內容":"被保險人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經治療終止後，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並經指定醫院診斷審定為永久殘廢者，除依照前條規定請領殘廢補助費外，並增給百分之五十。\n　　被保險人領取職業傷害給付期滿，尚未痊癒，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並經指定醫院診斷審定為永不能復原者，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法條編號":"01148:01148:1968-07-05-全文修正:77","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