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48:01148:1968-07-05-全文修正:8"],"data":{"法律編號":"01148","法律編號:str":"勞工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48:1968-07-05-全文修正","順序":8,"條號":"第六條","內容":"中央行政主管機關統籌全國勞工保險業務，視全國勞工分布實況，劃分地區，由各該區內勞工人數較多之省（市）政府，設置勞工保險局，辦理各該地區勞工保險業務，並為保險人；必要時由中央設局辦理之。\n　　為監督勞工保險業務及審議保險爭議事項，由有關政府代表、勞資雙方代表及專家組織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及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由內政部定之。","法條編號":"01148:01148:1968-07-05-全文修正:8","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