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48:01148:1968-07-05-全文修正:88"],"data":{"法律編號":"01148","法律編號:str":"勞工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48:1968-07-05-全文修正","順序":88,"條號":"第七十四條","內容":"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依下列各款之規定，請領喪葬津貼：\n　　一、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死亡時，按其平均月給投保工資，發給二個月。\n　　二、被保險人之子女年滿十歲死亡時，按其平均月給投保工資，發給一個半月。\n　　三、被保險人之子女未滿十歲死亡時，按其平均月給投保工資，發給一個月。","法條編號":"01148:01148:1968-07-05-全文修正:88","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