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48:01148:1968-07-05-全文修正:90"],"data":{"法律編號":"01148","法律編號:str":"勞工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48:1968-07-05-全文修正","順序":90,"條號":"第七十六條","內容":"被保險人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致死亡者，不論加入保險年數，除按其平均月給投保工資，一次發給喪葬費三個月外，遺有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並給與遺屬津貼三十七個月。","法條編號":"01148:01148:1968-07-05-全文修正:90","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