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48:01148:1973-04-03-修正:16"],"data":{"法律編號":"01148","法律編號:str":"勞工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48:1973-04-03-修正","順序":16,"條號":"第十三條","內容":"符合第八條規定之各廠礦事業、公司、行號、機關、學校或各業團體，應於其所屬勞工或會員到職或離職、入會或退會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申請投保或停保。\n　　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通知之翌日上午零時起算，郵遞通知以郵戳為憑。","法條編號":"01148:01148:1973-04-03-修正:16","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48:1968-07-0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