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48:01148:1973-04-03-修正:26"],"data":{"法律編號":"01148","法律編號:str":"勞工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48:1973-04-03-修正","順序":26,"條號":"第二十二條","內容":"被保險人服務之廠礦事業單位，因違反工廠安全、衛生規定，經工礦檢查機構糾正限期屆滿未經改善，確因此項原因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得將該事業單位之災害保險費率單獨計算。","法條編號":"01148:01148:1973-04-03-修正:26","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48:1968-07-0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