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48:01148:1973-04-03-修正:33"],"data":{"法律編號":"01148","法律編號:str":"勞工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48:1973-04-03-修正","順序":33,"條號":"第二十七條","內容":"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所發生之傷害或疾病事故，於脫離保險後，必須連續請領傷害給付或住院診療者，一年內仍可享有保險給付之權利；傷害給付期限，依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規定；住院診療之被保險人經指定醫院診療，認為可出院療養時，應即出院。\n　　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連續請領保險給付期間內，因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而致殘廢或死亡者，仍得申請殘廢給付或死亡給付。","法條編號":"01148:01148:1973-04-03-修正:33","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48:1968-07-0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