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48:01148:1973-04-03-修正:65"],"data":{"法律編號":"01148","法律編號:str":"勞工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48:1973-04-03-修正","順序":65,"條號":"第五十六條","內容":"被保險人因傷病住院診療，住院日數超過一個月者，每一個月應辦理申請繼續住院手續一次。\n　　住院診療之被保險人，經指定醫院診斷認為可出院療養時，應即出院；如拒不出院時，其繼續住院所需費用，由被保險人負擔。","法條編號":"01148:01148:1973-04-03-修正:65","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48:1968-07-0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