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48:01148:1973-04-03-修正:69"],"data":{"法律編號":"01148","法律編號:str":"勞工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48:1973-04-03-修正","順序":69,"條號":"第六十條","內容":"被保險人醫療費用，由保險人逕付指定醫療院、所，被保險人不得請領現金；住院診療費用，依照三等病房費用計算之。","法條編號":"01148:01148:1973-04-03-修正:69","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48:1968-07-0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