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48:01148:1973-04-13-修正:41"],"data":{"法律編號":"01148","法律編號:str":"勞工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48:1973-04-13-修正","順序":41,"條號":"第三十五條","內容":"被保險人無正當理由，不接受保險人指定之診斷、治療或檢查，或補具應繳之證件，或受益人不補具應繳之證件者，不得享有保險給付之權利。","法條編號":"01148:01148:1973-04-13-修正:41","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48:1968-07-0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