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48:01148:1973-04-13-修正:42"],"data":{"法律編號":"01148","法律編號:str":"勞工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48:1973-04-13-修正","順序":42,"條號":"第三十六條","內容":"被保險人或其父母、子女、配偶，因犯罪行為或戰爭變亂，以致發生保險事故者，概不給與保險給付。","法條編號":"01148:01148:1973-04-13-修正:42","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48:1968-07-0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