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48:01148:1973-04-13-修正:52"],"data":{"法律編號":"01148","法律編號:str":"勞工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48:1973-04-13-修正","順序":52,"條號":"第四十四條","內容":"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因負傷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報酬，正在治療中者，自負傷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法條編號":"01148:01148:1973-04-13-修正:52","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48:1968-07-0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