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48:01148:1973-04-13-修正:70"],"data":{"法律編號":"01148","法律編號:str":"勞工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48:1973-04-13-修正","順序":70,"條號":"第六十一條","內容":"在本條例施行區域內之國立、省立及其他各級公立醫療院、所，均應接受保險人指定為門診醫療院、所或指定醫院。廠礦事業、公司、行號、機關、學校或團體之附設醫療院、所及私立醫療院、所，得依照規定申請為指定門診醫療院、所或指定醫院。\n　　前項勞工保險指定門診醫療院、所及指定醫院辦法，由保險人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法條編號":"01148:01148:1973-04-13-修正:70","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48:1968-07-0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