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48:01148:1973-04-13-修正:72"],"data":{"法律編號":"01148","法律編號:str":"勞工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48:1973-04-13-修正","順序":72,"條號":"第六十三條","內容":"各廠礦事業、公司、行號、機關、學校或團體填具之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如與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不符，或被保險人保險效力已喪失時，被保險人之全部門診或住院診療費用，應由各該廠礦事業、公司、行號、機關、學校或團體負責償付。","法條編號":"01148:01148:1973-04-13-修正:72","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48:1968-07-0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