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48:01148:1979-01-17-全文修正:17"],"data":{"法律編號":"01148","法律編號:str":"勞工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48:1979-01-17-全文修正","順序":17,"條號":"第十四條","內容":"前條所稱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被保險人為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八款規定之勞工或薪資以件計算者，其月投保薪資以由投保單位比照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月薪資總額按分級表之規定申報者為準。\n　　被保險人之薪資如有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投保薪資通知保險人，其調整自次月一日開始。\n　　第一項投保薪資分級表，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法條編號":"01148:01148:1979-01-17-全文修正:17","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