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48:01148:1979-01-17-全文修正:18"],"data":{"法律編號":"01148","法律編號:str":"勞工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48:1979-01-17-全文修正","順序":18,"條號":"第十五條","內容":"勞工保險費之負擔，依左列規定計算之：\n　　一、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雇主負擔百分之八十；職業災害保險費，全部由雇主負擔。\n　　二、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保險費之負擔，由職業訓練機構與受訓技工按前款規定辦理。\n　　三、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均在專業漁撈勞動者保險費備付金項下撥付。\n　　四、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均由省（市）政府補助百分之四十，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六十。\n　　前項第三款專業漁撈勞動者保險費備付金，在省（市）政府核准設立之各生產及消費魚市場成交魚貨售價總值中，代收百分之零點五至百分之二點五撥充，由中央主管機關在規定範圍內定之；調整時亦同。","法條編號":"01148:01148:1979-01-17-全文修正:18","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