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48:01148:1979-01-17-全文修正:19"],"data":{"法律編號":"01148","法律編號:str":"勞工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48:1979-01-17-全文修正","順序":19,"條號":"第十六條","內容":"勞工保險費依左列規定，按月繳納：\n　　一、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應自行負擔之保險費，由投保單位負責扣繳，並須於次月底前，連同雇主負擔部分，一併向保險人繳納。\n　　二、各生產及消費魚市場代收當月份之專業漁撈勞動者保險費備付金，應於次月十日前，向保險人繳清。\n　　三、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自行負擔之保險費，應按月向其所屬投保單位繳納，於次月底前繳清，所屬投保單位應於再次月底前，負責彙繳保險人。\n　　勞工保險之保險費一經繳納，概不退還。但非歸責於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之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法條編號":"01148:01148:1979-01-17-全文修正:19","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