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48:01148:1979-01-17-全文修正:25"],"data":{"法律編號":"01148","法律編號:str":"勞工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48:1979-01-17-全文修正","順序":25,"條號":"第二十條","內容":"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所發生之傷病或醫療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必須連續請領傷病給付或住院診療給付者，一年內仍可享有該項保險給付之權利；傷病給付期限，依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規定；住院診療之被保險人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療，認為可出院療養時應即出院。\n　　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連續請領保險給付期間內，因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而致殘廢或死亡者，仍得請領殘廢給付或死亡給付。","法條編號":"01148:01148:1979-01-17-全文修正:25","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