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48:01148:1979-01-17-全文修正:52"],"data":{"法律編號":"01148","法律編號:str":"勞工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48:1979-01-17-全文修正","順序":52,"條號":"第四十四條","內容":"醫療給付不包括法定傳染病、精神病、痲瘋病、麻醉藥品嗜好症、接生、美容外科、義齒、義眼、眼鏡或其他附屬品之裝置、病人運輸、特別護士看護、輸血、掛號費、證件費、醫療院、所無設備之診療及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未包括之項目。但被保險人因緊急傷病，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院、所診斷必須輸血者，不在此限。","法條編號":"01148:01148:1979-01-17-全文修正:52","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