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48:01148:1979-01-17-全文修正:69"],"data":{"法律編號":"01148","法律編號:str":"勞工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48:1979-01-17-全文修正","順序":69,"條號":"第五十九條","內容":"被保險人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其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月老年給付；其保險年資合計超過十五年者，每滿一年發給二個月老年給付。但最高以四十五個月為限。\n　　被保險人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請領減額之老年給付者，除依前項規定計算給付額外，並應以六十歲為基準，女性以五十五歲為基準，每少一歲遞減百分之四。","法條編號":"01148:01148:1979-01-17-全文修正:69","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