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48:01148:1979-01-17-全文修正:8"],"data":{"法律編號":"01148","法律編號:str":"勞工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48:1979-01-17-全文修正","順序":8,"條號":"第六條","內容":"凡年滿十四歲以上，六十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n　　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勞工。\n　　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勞工。\n　　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n　　四、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之技工、司機、工友。\n　　五、政府機關、公立學校之約聘、約僱人員。\n　　六、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受訓技工。\n　　七、專業漁撈勞動者。\n　　八、無一定雇主而參加職業工會之勞工。\n　　前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法條編號":"01148:01148:1979-01-17-全文修正:8","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