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48:01148:1988-01-15-修正:13"],"data":{"法律編號":"01148","法律編號:str":"勞工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48:1988-01-15-修正","順序":13,"條號":"第十條","內容":"各投保單位應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並備僱用員工或會員名冊。\n　　前項投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投保單位得委託其所隸屬團體或勞工團體辦理之。\n　　保險人為查核投保單位勞工人數、工作情況及薪資，必要時得查對其員工或會員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法條編號":"01148:01148:1988-01-15-修正:13","立法理由":"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n　　二、為貫徹強制投保，因應投保單位辦理有關保險事務能力之不足，以免影響業務之順利推展，爰增訂第二項，規定投保單位可委託其所隸屬團體辦理保險事務。\n　　三、現行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並為避免投保單位將不合規定之人員申報投保，配合加強查核工作之需要，酌增查核範圍及查對資料。","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