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48:01148:1988-01-15-修正:32"],"data":{"法律編號":"01148","法律編號:str":"勞工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48:1988-01-15-修正","順序":32,"條號":"第二十五條","內容":"被保險人無正當理由，不接受保險人特約醫療院、所之檢查或補具應繳之證件，或受益人不補具應繳之證件者，保險人不負發給保險給付之責任。","法條編號":"01148:01148:1988-01-15-修正:32","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48:1979-01-17-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