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48:01148:1988-01-15-修正:46"],"data":{"法律編號":"01148","法律編號:str":"勞工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48:1988-01-15-修正","順序":46,"條號":"第三十七條","內容":"被保險人在傷病期間，已領足前二條規定之保險給付者，於痊癒後繼續參加保險時，仍得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法條編號":"01148:01148:1988-01-15-修正:46","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48:1979-01-17-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