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48:01148:1988-01-15-修正:7"],"data":{"法律編號":"01148","法律編號:str":"勞工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48:1988-01-15-修正","順序":7,"條號":"第五條","內容":"中央主管機關統籌全國勞工保險業務，設中央勞工保險局，辦理勞工保險業務，並為保險人。在中央勞工保險局未成立前，得劃分地區，委由各該區內勞工人數較多之省（市）政府直接設勞工保險局，辦理勞工保險業務，其重要業務並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n　　為監督勞工保險業務及審議保險爭議事項，由有關政府代表、勞資雙方代表及專家各佔四分之一為原則，組織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行之。\n　　勞工保險局組織規程、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及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法條編號":"01148:01148:1988-01-15-修正:7","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48:1979-01-17-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