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48:01148:1995-02-23-修正:43"],"data":{"法律編號":"01148","法律編號:str":"勞工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48:1995-02-23-修正","順序":43,"條號":"第三十四條","內容":"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職業病種類表如附表一。\n　　前項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之審查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附表一：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法條編號":"01148:01148:1995-02-23-修正:43","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48:1979-01-17-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