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48:01148:1995-02-23-修正:56"],"data":{"法律編號":"01148","法律編號:str":"勞工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48:1995-02-23-修正","順序":56,"條號":"第四十五條","內容":"被保險人因傷病住院診療，住院日數超過一個月者，每一個月應由醫院辦理繼續住院手續一次。\n　　住院診療之被保險人，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認為可出院療養時，應即出院；如拒不出院時，其繼續住院所需費用，由被保險人負擔。","法條編號":"01148:01148:1995-02-23-修正:56","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48:1979-01-17-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