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48:01148:2000-06-30-修正:19"],"data":{"法律編號":"01148","法律編號:str":"勞工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48:2000-06-30-修正","順序":19,"條號":"第十五條","內容":"勞工保險保險費之負擔，依左列規定計算之：\n　　一、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七十，其餘百分之十，在省，由中央政府全額補助，在直轄市，由中央政府補助百分之五，直轄市政府補助百分之五；職業災害保險費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n　　二、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六十，其餘百分之四十，在省，由中央政府補助，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補助。\n　　三、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其餘百分之八十，在省，由中央政府補助，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補助。\n　　四、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八十，其餘百分之二十，在省，由中央政府補助，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補助。\n　　五、第九條之一規定之被保險人，其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八十，其餘百分之二十，在省，由中央政府補助，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補助。","法條編號":"01148:01148:2000-06-30-修正:19","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將原由省政府補助之保險費，改由中央政府補助，爰修正各款。","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