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48:01148:2000-06-30-修正:28"],"data":{"法律編號":"01148","法律編號:str":"勞工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48:2000-06-30-修正","順序":28,"條號":"第二十一條之一","內容":"被保險人因殘廢不能繼續從事工作，而同時具有請領殘廢給付及老年給付條件者，得擇一請領殘廢給付或老年給付。","法條編號":"01148:01148:2000-06-30-修正:28","立法理由":"被保險人於領取殘廢給付後，如因殘廢不能繼續工作，依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其保險效力即行終止。保險效力既應終止，自不得再請領老年給付。惟被保險人如同時具有請領殘廢及老年給付條件者，在其領取殘廢給付前，保險效力依規定既仍存在，自可比較二種給付之受益實惠，擇一請領，爰增訂本條。","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48:1988-01-15-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