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48:01148:2000-06-30-修正:71"],"data":{"法律編號":"01148","法律編號:str":"勞工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48:2000-06-30-修正","順序":71,"條號":"第五十八條","內容":"被保險人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得請領老年給付：\n　　一、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年滿六十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n　　二、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n　　三、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n　　四、擔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n　　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法條編號":"01148:01148:2000-06-30-修正:71","立法理由":"一、有關請領老年給付之條件，配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規定，增訂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n　　二、凡符合修正條文第一項規定條件者，均可請領全額之老年給付，故現行第二項有關減額給付之規定已無必要，宜予刪除。","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48:1988-01-15-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