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48:01148:2001-12-06-修正:35"],"data":{"法律編號":"01148","法律編號:str":"勞工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48:2001-12-06-修正","順序":35,"條號":"第二十八條","內容":"保險人為審核保險給付或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為審議保險爭議事項，必要時得向投保單位、特約醫療院、所或其他有關機關調查被保險人與保險有關之文件。","法條編號":"01148:01148:2001-12-06-修正:35","立法理由":"勞保監理委員會於審議保險爭議時，亦有必要調查有關文件，而特約醫療院所辦理勞保醫療業務，自亦有提供有關文件之義務。","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48:1988-01-15-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