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48:01148:2001-12-06-修正:65"],"data":{"法律編號":"01148","法律編號:str":"勞工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48:2001-12-06-修正","順序":65,"條號":"第五十三條","內容":"被保險人因普通傷害或罹患普通疾病，經治療終止後，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並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殘廢者，得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依同表規定之殘廢等級及給付標準，一次請領殘廢補助費，殘廢給付標準表如附表二。\n　　被保險人領取普通傷病給付期滿，或其所患普通傷病經治療一年以上尚未痊愈，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並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不能復原者，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n[附表二：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法條編號":"01148:01148:2001-12-06-修正:65","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48:1979-01-17-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