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48:01148:2001-12-06-修正:66"],"data":{"法律編號":"01148","法律編號:str":"勞工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48:2001-12-06-修正","順序":66,"條號":"第五十四條","內容":"被保險人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經治療終止後，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並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殘廢者，依同表規定之殘廢等級及給付標準，增給百分之五十，一次請領殘廢補償費。\n　　被保險人領取職業傷病給付期滿，尚未痊愈，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並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不能復原者，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法條編號":"01148:01148:2001-12-06-修正:66","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48:1979-01-17-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