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48:01148:2003-01-03-修正:75"],"data":{"法律編號":"01148","法律編號:str":"勞工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48:2003-01-03-修正","順序":75,"條號":"第五十八條","內容":"被保險人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得請領老年給付：\n　　一、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年滿六十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n　　二、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n　　三、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n　　四、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n　　五、擔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n　　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法條編號":"01148:01148:2003-01-03-修正:75","立法理由":"鑑於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關於勞工老年給付，限於在「同一投保單位」投保始得累計年資，但現行產業結構變化快速，勞工變換工作實為常態，且勞工以勞工保險局為投保單位，變換工作並不影響其投保一貫性，爰增列第四款，勞工只要投保年資滿二十五年，且年滿五十歲，即可申請老年給付，不限於同一投保單位。","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48:2001-12-06-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