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48:01148:2003-01-03-修正:76"],"data":{"法律編號":"01148","法律編號:str":"勞工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48:2003-01-03-修正","順序":76,"條號":"第五十九條","內容":"被保險人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其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月老年給付；其保險年資合計超過十五年者，其超過部分，每滿一年發給二個月老年給付。但最高以四十五個月為限，滿半年者以一年計。","法條編號":"01148:01148:2003-01-03-修正:76","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增列「其超過部分」五字，以資明確。另於條末增加「滿半年者以一年計。」一句。\n　　二、配合前條取消減額給付之規定，刪除現行條文第二項。","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48:1988-01-15-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