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48:01148:2003-01-13-修正:17"],"data":{"法律編號":"01148","法律編號:str":"勞工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48:2003-01-13-修正","順序":17,"條號":"第十三條","內容":"勞工保險之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按被保險人當月之月投保金額薪資百分之六點五至百分之十一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　　職業災害保險費率，按被保險人當月之月投保薪資，依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之規定辦理。但僱用員工達一定人數以上之投保單位，其前三年職業災害保險給付總額占應繳職業災害保險費總額之比率超過百分之八十者，每增加百分之十加收其適用行業之職業災害保險費率之百分之五，並以加收至百分之四十為限；其低於百分之七十者，每減少百分之十減收其適用行業之職業災害保險費率之百分之五，每年計算調整其職業災害保險費率；其實績費率實施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　　前項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送請立法院查照，並至少每三年調整一次。\n　　職業災害保險之會計，保險人應單獨辦理。","法條編號":"01148:01148:2003-01-13-修正:17","立法理由":"一、為實施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之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本院勞工委員會訂有「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實施辦法」，其內容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其訂定應有法律之授權依據，爰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於第二項增列訂定辦法之授權依據。\n　　二、於第三項句中「報請行政院核定，」下增列「送請立法院查照，」等字。","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48:2003-01-03-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