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48:01148:2003-01-13-修正:36"],"data":{"法律編號":"01148","法律編號:str":"勞工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48:2003-01-13-修正","順序":36,"條號":"第二十六條","內容":"因戰爭變亂或因被保險人或其父母、子女、配偶故意犯罪行為，以致發生保險事故者，概不給與保險給付。","法條編號":"01148:01148:2003-01-13-修正:36","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48:1979-01-17-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